lawpal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陳淑敏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九號

上訴人
啟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上訴人
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啟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聖公司)自任起造人,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在台北市○○路○段二十巷興建地上十二層、地下一層之「國家山莊」(下稱系爭工程),其新建工程委由上訴人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灃水公司)承攬,灃水公司復發包予上訴人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群公司)施作,因施工不當,疏於注意鄰近房屋之安全,並為必要之安全措施,造成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二三八巷十二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受有傾斜、龜裂、樑柱移位、門窗無法啟用、基地土壤流失、地基下陷、擋土牆斷裂、化糞池廢水流失及屋頂漏水、裝潢被毀等損害;其中一層磚木造結構體建物(下稱B棟房屋)為伊所有,二層鋼筋混凝土結構體建物(下稱A棟房屋)為訴外人即伊之弟媳陳嘉璐所有,陳嘉璐已將其對上訴人之債權讓與予伊,合計損失為新台幣(下同)七百五十七萬八千二百二十三元等情,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及第一百九十六條等規定,求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六百六十萬零二十五元並加計灃水公司、啟聖公司、易群公司各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同年月十二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超過上開本息之請求,業受敗訴判決確定)。

上訴人啟聖公司、灃水公司則以:被上訴人及陳嘉璐均非系爭房屋之所有人,自不得請求房屋重建費用之賠償;況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再兩造於工程施作之初,即因界址及施工造成損害迭有爭執,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之修復費用為九十七萬八千一百九十八元,因被上訴人遲未領取該修復費用,灃水公司已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依法提存而清償,被上訴人不得再為請求。且被上訴人於上述修復費用提存後,怠於修補房屋,致損害擴大,自應就事後擴大之損害自負其責或認其與有過失。另啟聖公司將營造工程發包予領有牌照之專業營造公司負責,施工事宜,皆非該公司所為,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將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六百六十萬零二十五元及其遲延利息部分廢棄,改判如其聲明,無非以:啟聖公司為系爭工程之起造人,將系爭工程委由灃水公司承攬,灃水公司復發包予易群公司施作,系爭A棟及B棟房屋均由被上訴人居住使用,於系爭工程施作期間受損。查B棟房屋經被上訴人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辦妥所有權登記,堪認被上訴人為該棟房屋之所有人。另A棟房屋係五十七年間由被上訴人之姐王積寧原始興建,迄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於七十年間轉讓予陳嘉璐,陳嘉璐自因而取得該房屋之事實上管領處分權。被上訴人與陳嘉璐對於系爭房屋之侵害,均得請求賠償,且陳嘉璐已將其對上訴人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亦得據以請求。次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有損害」,加害人之侵權行為如連續(持續)發生者,被害人之請求權亦不斷發生,則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亦應不斷重新起算。因此,連續性侵權行為,於侵害終止前,損害仍在繼續狀態中,其消滅時效自應俟損害底定後起算。系爭工程施工之初,因界址及施工造成損害等爭執,系爭房屋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至現場會勘時,系爭工程之建物結構體已完成,正進行裝修工程,鑑定結果系爭A棟房屋平均傾斜率為一五○分之一,B棟房屋平均傾斜率為一六三分之一;惟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土木技師公會再為第二次鑑定,A棟及B棟房屋之傾斜率皆大於五○分之一。而依土木技師公會函所稱「一般房屋鄰損,興建中之建物如結構體已完成,進行裝修工程時,並不會對鄰房造成結構體損害;惟若該鄰房於興建結構體時已造成損害且未及時加以修復,則該鄰房有繼續惡化之可能,或僅輕微之地震也會造成二度損害」

等語,可見系爭工程於第一次鑑定時建物結構體雖已完成,非即不致對鄰房繼續造成損害;是被上訴人主張迄至第二次鑑定時侵害仍在繼續狀態,尚非無據,是其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權自未罹於時效。又第一次鑑定報告記載「會勘時鑑定標的物之屋主均述說標的物下方之地基土層有鬆動流失現象,惟目視無法檢視,故本報告不予評估此部分之損壞情形」,堪認該次鑑定範圍僅限於房屋地面上之損壞情形,未包括地基土質有無流失部分,自無從因該報告指「鑑定標的物經現場會勘時並無發現有危害結構安全之顯著裂縫,研判鑑定標的物於正常使用下應無安全顧慮」等語,即認系爭房屋得以修補方式回復原狀,而無重建之必要。而第二次鑑定報告記載:系爭房屋之傾斜率皆大於五○分之一,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審定之「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受建物達非工程性補償之第六級(X>1/50),依規定應以重建方式估算補償費,且B棟房屋即使勉強修復損壞部分仍無法保證其結構之安全,故應以拆除重建方式處理以達安全無慮之效果;至系爭A棟房屋係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建物本身室內外柱樑牆雖未出現嚴重破壞之情形,然其所處之庭院圍牆、基礎因與B棟房屋共用,因系爭工程施工造成庭院土質流失,使系爭A棟房屋偏向一方傾斜且傾斜率達重建程度,依上開重建手冊之規定有重建之必要等語,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均無法修補而須以重建方式回復原狀,亦非無據。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前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依第二次鑑定報告記載,系爭房屋重建之費用,其中B棟為五百五十萬零二百二十三元,A棟為二百十七萬八千元;扣除被上訴人已領取灃水公司依第一次鑑定報告所提存之修復費用九十七萬八千一百九十八元,尚得請求給付六百六十萬零二十五元。另啟聖公司雖為系爭工程之定作人,惟依卷附八十八年施工日報、敦鄰通知書等記載,可知灃水公司、易群公司於八十八年二月間施作系爭工程基礎基樁,使用大型振動式打石機施工產生震動,及同年五月間開始施作土方開挖,因豪雨致基地不停抽水,造成鄰損爭執等問題,均為啟聖公司所明知,惟其仍指示灃水公司、易群公司繼續施作,實難謂其指示無過失,被上訴人主張啟聖公司應與其餘上訴人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於法並無不合。末查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之基礎基樁,使用大型振動式打石機施工所生之震動,造成系爭房屋出現多處裂縫;其於八十八年五月間施作土方開挖時,因豪雨致基地不停抽水,造成系爭房屋平台之填土順沿裂縫流失,復未及時為阻止地基沉陷之措施,致系爭房屋損壞達到難以修復補強之程度,已如前述;可見僅修補系爭房屋地面上之裂縫,並無法避免地基流失,是灃水公司雖依第一次鑑定報告提存房屋裂縫之修補費用,亦無法避免系爭房屋因地基流失致生損害。上訴人指系爭房屋原得以修補之方式修復,係被上訴人拒絕修補致須重建,故損害之擴大不可歸責於伊,或應認被上訴人與有過失云云,均非可採。從而,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六百六十萬零二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上訴人翌日即啟聖公司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灃水公司自同年十二月十一日、易群公司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按法定利率加計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查原審先謂「系爭房屋無法修補,須以重建方式回復原狀」云云,繼又援引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百十五條規定,判命上訴人賠償系爭房屋之重建費用,則究認上訴人應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賠償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抑認已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而命上訴人為金錢賠償,即欠明瞭。如係前者,則所謂必要費用,於以新品換舊品時,應予折舊;關此,上訴人於第一審亦曾抗辯「系爭房屋之屋齡已有四十餘年,依據損害填補原則,其實無義務回復全新建物之理」

等語(見一審卷㈡七六頁),原審未予以斟酌審認,理由尚有不備。而如係依民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命以金錢賠償,則上訴人應賠償全新建物重建費用而非系爭房屋價值之理由何在,未見說明,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