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鄭傑夫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五號

上訴人
郭 新 君
訴訟代理人
陳 純 青律師
被上訴人
羅郭麗秋
被上訴人
郭 麗 貞
被上訴人
郭 麗 琴
被上訴人
郭 麗 娜
被上訴人
郭 麗 珍
被上訴人
郭 麗 雅
被上訴人
郭 坤 星
被上訴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惠 光 霞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所拍定之系爭建物因非屬執行債務人所有,其拍賣為無效,上訴人支付拍賣價金後,無法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顯然受有損害,被上訴人羅郭麗秋以次七人受領之系爭建物拍賣價金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二萬元,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惟上訴人與該建物所有人屏東縣萬丹鄉公所(下稱萬丹鄉公所)於遷讓房屋事件達成訴訟上和解,萬丹鄉公所同意由上訴人補償二十五萬六千九百元後,即不再受萬丹鄉公所就系爭建物所有權回復請求權之追究,上訴人之實際損害應為其所支出之補償費二十五萬六千九百元。

則上訴人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羅郭麗秋以次七人返還不當得利金額於超過二十五萬六千九百元本息部分,為無理由。

又被上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執行人員執行行為,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行為,上訴人本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屏東地院賠償損害一百六十二萬元本息,於法無據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不當得利制度在於矯正因違反法秩序所預定之財貨分配法則,而形成之財產不當移動現象,使之回復公平合理之狀態。其機能固應使受益人返還其所受利益於受損人,惟受益人所受之利益如大於受損人所受之損害時,其返還範圍僅能以受損人所受之損害作為計算利益之範圍,以免受損人反而因此獲得不當之利益,轉失不當得利制度維護衡平之旨意,此與本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所揭櫫:「依不當得利…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之意旨,係專指「損害大於利益,以利益為準」情形而為之闡釋(比對該判例要旨與全文事實自明),未盡相同,亦即所謂「損害大於利益,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害,以損害為準」抽象原則之運用。原審就此所為之論斷,核無違背法令可言,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五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