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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唐一強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78號

原告
洪文殼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7日提起撤銷訴訟(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298號),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有所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元,逾期未補繳,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唐一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7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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