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郭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20號

原告
蕭偉堂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黃郁軒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判決有脫漏,茲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同法第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經查,本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字第462號判決在案,經本院以111年度交上字第374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以112年度交更一字第20號判決:「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惟漏未確定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額,堪認本院就訴訟費用之裁判有所脫漏,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依職權為補充判決。是就本件發回前上訴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5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郭 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更一字第20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