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聲字第3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鄭國欽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114年度地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寄存送達於龜山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