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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正偉陳鴻清邱士賓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聲字第31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鄭國欽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114年度地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寄存送達於龜山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邱士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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