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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執行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郭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簡字第65號

原告
鄭家囷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代表人
蔡英俊
訴訟代理人
賴怡君

蔡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3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故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者始能提起,未經訴願前置程序者,應認不備撤銷訴訟之起訴要件,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又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及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足見,執行義務人不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等,係得依其性質提起行政訴訟,惟於提起行政訴訟之前,仍應依法踐行聲明異議程序,給予行政機關先行自我審查原執行行為合法性之機會。如未經聲明異議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79號、109年度抗字第3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因交通違規事件,由訴外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後,案經移送被告執行,原告接獲被告通知應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14時30分到案繳納上開罰鍰及執行必要費用(6元),原告不服,起訴聲明:「請求廢棄被告114執罰字第00000000欲執行18000NT。」(依原告起訴狀檢附之通知書,案號應為「114年罰執字第00000000號」,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131號卷【下稱114簡131卷】第14頁),惟原告並未就其不服之上開執行程序聲明異議等情,此有被告道罰執字卷附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原告行政起訴狀及所附前開通知書(114簡131卷第11頁、第14頁),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15年4月20日行執法字第11500087150號函(本院卷第51頁)附卷可稽,此情已足認定。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未依法踐行聲明異議程序,即逕行提起本件訴訟,其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郭 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簡字第6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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