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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31號

                    108年度救字第33號

                    108年度救字第34號

                    108年度救字第35號

                    108年度救字第36號

                    108年度救字第37號

                    108年度救字第38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以一書狀)對本院行政訴訟庭107年度救字第3號、107年度救字第6號、107年度救字第9號、107年度救字第12號、107年度救字第13號、107年度救字第14號、107年度救字第20號等裁定,聲請再審(108年度救再字第4號、108年度救再字第6號、108年度救再字第7號、108年度救再字第8號、108年度救再字第9號、108年度救再字第10號、108年度救再字第1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前提起行政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行政訴訟庭分別以107年度救字第3號、107年度救字第6號、107年度救字第9號、107年度救字第12號、107年度救字第13號、107年度救字第14號、107年度救字第20號等裁定駁回(下合稱系爭原裁定),聲請人當時雖無資力,但系爭原裁定未即時調查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即逕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裁定時,始知悉系爭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3、14款之再審事由,乃在30日內對於系爭原裁定聲請再審(案號:108年度救再字第4號、108年度救再字第6號、108年度救再字第7號、108年度救再字第8號、108年度救再字第9號、108年度救再字第10號、108年度救再字第11號,下合稱系爭本案),並均聲請訴訟救助。

三、系爭本案均因不合法而經本院駁回,如系爭本案之裁定所示,足認系爭本案均顯無勝訴之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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