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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71號

                    108年度救字第72號

                    108年度救字第73號

                    108年度救字第74號

                    108年度救字第78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表人
林順斌

聲請人聲請再審(108年度救再字第26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7號

、108年度救再字第28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9號、108年度救再

字第3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前提起行政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行政訴訟庭以108年度救字第53號、108年度救字第48號、108年度救字第49號、108年度救字第46號、108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下稱系爭原裁定)駁回,聲請人當時雖無資力,但系爭原裁定未即時調查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即逕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等裁定(下稱相關裁定)時,始知悉系爭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3、14款之再審事由,乃在30日內對於系爭原裁定聲請再審(案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6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7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8號、108年度救再字第29號、108年度救再字第33號,下合稱系爭本案),並聲請訴訟救助。

三、系爭本案因不合法而經本院駁回,如系爭本案之裁定所示,足認系爭本案均顯無勝訴之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