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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凃裕斗楊峻宇彭凱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47號

                   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白耀庭
被告
歐鎮瑋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20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白耀庭、歐鎮瑋被訴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歐振瑋與白耀庭(以下簡稱被告二人)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凌晨0時3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692之1 號前,由被告歐鎮瑋持球棒砸毀告訴人王緯立所有車牌號碼282-CTV 號重型機車之左右側蓋、左右下護條、後燈全組、後扶手尾翼、前轉向桿、三角臺、燈泡、LED 、後牌架,被告白耀庭則強行拆取該機車車牌1 面,致令該機車外觀形體改變而減損其一部效用及價值,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緯立已於101年2月7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二人被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彭凱璐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