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47號
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白耀庭
- 被告
- 歐鎮瑋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20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白耀庭、歐鎮瑋被訴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歐振瑋與白耀庭(以下簡稱被告二人)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凌晨0時3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692之1 號前,由被告歐鎮瑋持球棒砸毀告訴人王緯立所有車牌號碼282-CTV 號重型機車之左右側蓋、左右下護條、後燈全組、後扶手尾翼、前轉向桿、三角臺、燈泡、LED 、後牌架,被告白耀庭則強行拆取該機車車牌1 面,致令該機車外觀形體改變而減損其一部效用及價值,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緯立已於101年2月7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二人被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