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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東簡字第3號

施用毒品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蔡川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東簡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君印

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3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君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君印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再以99年度毒聲字第8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0 年8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官於100 年8 月11日以100 年度戒偵字第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改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業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10月6 日凌晨5 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家中,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10月9 日下午5 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街00號為警執行盤查時,發現張君印另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在案,乃逮捕帶回警局,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臺東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被告之尿液檢體代號為A127 )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乃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予認定;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因施用毒品而遭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於100 年8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偵字第4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100 年8 月1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參照上開規定,自應追訴處罰,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於98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先執行上開施用毒品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延於101 年2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施用毒品除危害施用者自身健康外,並能傷害施用者之中樞神經,使施用者產生幻聽及幻想之症狀,亦可能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素行,歷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猶施用之,尤其出監後又於101 年5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尚未執行,卷附被告上開前科記錄表參照),顯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本不宜寬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併斟酌其教育程度係國中畢業,職業為工(被告警詢筆錄基本資料欄參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東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施用毒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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