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啓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啓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啓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復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662號案件解釋在案。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徐啓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13日 │102年9月25日 │103年1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439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531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69號 │ ├───┬────┼───────────┼────────────┼────────────┤ │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原東簡字第7號 │103年度原竹東簡字第1號 │103年度原東簡字第30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2月11日 │103年3月25日 │103年4月14日 │ ├───┼────┼───────────┼────────────┼────────────┤ │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度原東簡字第7號 │103年度原竹東簡字第1號 │103年度原東簡字第30號 │ │ ├────┼───────────┼────────────┼────────────┤ │ │判 決│103年3月3日 │103年4月24日 │103年5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 是 │ 是 │ 是 │ │勞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年度執字第490號 │103年度執字2117號 │103年度執字第968號 │ │ ├───────────┼────────────┼────────────┤ │ │未執行 │未執行 │未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