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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61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騰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曾騰弘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被告曾騰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管轄權之有無,以起訴
    時為準,所謂起訴時,自以案件繫屬於法院時為準(最高法
    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參照)。查本件檢察官起訴時
    ,被告曾騰弘之住所地雖位於宜蘭縣,犯罪地則位於新北市
    三重區,惟被告因另案執行刑前強制工作,在臺東縣東河鄉
    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是以本件被告之所
    在地既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對此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三、核被告曾騰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前因竊盜、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
    3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005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17號裁定減
    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竊盜、毀損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78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8月、8月、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4月、2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245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毀損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97年度易字第5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其
    中一罪竊盜有期徒刑4月部分減為有期徒刑2月,與另外兩罪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
    易字第13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2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7年度聲字第26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與
    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部分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8月1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98年11月21日保護
    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而恣
    意竊取他人物品,殊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
    其行為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等危害尚非輕微,亦徵其
    自制力薄弱,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惟念及其犯後於本院審理
    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自承未婚,經濟狀況不
    好,從事房屋仲介工作,學歷為高職肄業,及檢察官具體求
    刑有期徒刑6月為適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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