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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王麗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萬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萬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萬豊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2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①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駁回上訴確定;②再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述①、②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1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108年1月10日入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3月25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8310號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9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8311 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4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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