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О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О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吸管壹支及打火機壹個,沒收。
事實
一、甲○○曾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最近一次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七年二月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後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八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二七巷四○弄六號住處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經送強制戒治(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五四號裁定),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號判決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判決確定。詎甲○○復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二二七巷二二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為警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二二七巷二二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四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一組、吸管一支及打火機一個。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並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四公克及施用毒品之吸食器一組、吸管一支及打火機一個扣案可資佐證,復有臺東縣衛生局煙毒麻醉藥品類委託檢驗結果通知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四號起訴書、本院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О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查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八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二七巷四○弄六號住處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號判決有期徒刑五月後,被告復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二二七巷二二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被告顯非基於概括犯意為後案施用毒品之行為,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再被告曾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七年二月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麻藥及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悔悟及犯罪之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四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扣案之吸食器一組、吸管一支及打火機一個,為被告所有並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政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廿九 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