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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七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七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聲請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重利及傷害案件而受有二以上之有期徒刑確定裁判,固屬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執行刑之情況,惟依前開規定意旨,本院既非最後判決之法院,且應由檢察官或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之,是聲請人直接向本院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七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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