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一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原名: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甲○○公然侮辱案件,及告訴人甲○○告訴乙○○傷害、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乙○○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甲○○係犯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十四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