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侵占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之有利。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其中犯侵占罪緩刑部分,亦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撤銷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772號 (聲請書附表誤為93年歷交簡字第1172號)、本院93年度東簡字第364號簡易判決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號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宗欽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19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