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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另案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8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525號判處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臺非字第64號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易字第163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於民國91年11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2年5月17日觀護期滿執行完畢。猶未能戒除毒癮,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易字第110號、第14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尚未執行,不構成累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用、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4月26日下午4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某處,綽號「老培」之姓名年籍不詳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因涉犯竊盜犯行,為警當場查獲,並經其同意於同日20時許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1.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採尿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各1紙。

3.綜上各節參互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與量刑:

1.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已施用而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不知戒絕毒癮,猶一再施用毒品不輟,惟兼衡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於他人尚無明顯重大危害,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平日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末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後,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宗欽

書記官 沈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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