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詐欺、搶奪及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第1至12號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有該案件裁定書在卷可按,復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第1至13號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本院係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附此敘明。至如附表編號第1至2號、第10號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第3至9號、第11至13號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後,已逾有期徒刑6月而不得易科罰金。茲聲請人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偉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