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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東簡字第280號

施用毒品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簡大倫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280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健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李進魁」應更正為「李健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大倫

書記官 洪幸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東簡字第280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施用毒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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