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11號
- 原告
- 邱豐村(即邱金字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邱泰元(即邱金字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邱妍甄(即邱金字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呂理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獎勵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豐村、邱泰元、邱妍甄為邱金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亦為同法第181條所明定。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原告邱金字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死亡,邱豐村、邱泰元、邱妍甄為其繼承人,揆諸首揭說明,其承受訴訟仍應由本院裁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