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3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38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學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補載「累犯」,處罰條文應補載「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本及正本於犯罪事實要旨業已記載被告「另於93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5年11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未記載「累犯」、處罰條文漏未記載「刑法第47條第1 項」,此一漏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