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4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4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明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月2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宣示日期及製作判決日期記載「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示日期及製作判決日期記載「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為「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0日」之誤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