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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246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正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8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李正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正名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5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01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合格,於95年2 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復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927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㈡另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1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各罪刑嗣經板橋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27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㈢又於前開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693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6年度宜簡字第2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㈤更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5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㈢至㈤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㈡罪減得之刑部分,先經易科罰金)入監接續執行,於97年11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7年12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8 月6 日6 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街19號1 樓之住處樓梯間,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其到場後,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正名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足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完畢,卻仍未能戒除施用毒品惡習,屢犯施用毒品之罪,顯見其戒治意志不堅,缺乏戒絕毒癮之動機,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6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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