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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8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顏世翠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8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裕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486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6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裕熙施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分裝袋肆只、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分裝袋肆只、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裕熙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1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43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8年7 月22日停止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6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25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5787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復於84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5年度台上字第3810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前揭三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聲字第30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確定,於88年2月2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4 年6 月。另於88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4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89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90年間因轉讓、持有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前開88至90年間所犯共四罪,除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之罪依法不得減刑外,其餘共三罪,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062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與前揭不得減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再與前開殘刑有期徒刑4年6 月接續執行,於97年3 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於97年4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於上開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0月22日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不詳地點之友人住處,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同年月25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6 號8 樓之住處,以香菸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前揭其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分裝袋4只、電子磅秤1 臺及分裝夾鍊袋1 包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分裝袋4 只,係被告所有及供本件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電子磅秤1 臺,亦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分裝夾鍊袋1 包,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係為其所有,惟係供裝檳榔所用,顯與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無關,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張筆隆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82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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