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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47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147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修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9007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修維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修維於民國100 年2 月7 日晚間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9N—9757號自用小客車,至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468 號B1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內之停車場,見唐靜儀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892—ZA號自用小客車內之皮包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打破車窗竊取皮包內之身分證、健保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筆記本、數位相機1台及新臺幣(下同)3 萬元,得手後離去。復於同日(7 日)晚間9 時58分許,張修維另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382 號之OK便利商店內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持前揭竊得之金融卡,並以將前揭筆記本內所記載之密碼輸入自動櫃員機,使代表金融機構付款之該自動櫃員機,因鍵入之密碼正確,誤認係有權提領之人之提款而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提領金額,以此不正方法而接續盜領唐靜儀上開帳戶內之存款3 次共計37,000元,得手後離去。嗣因唐靜儀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起訴書指稱被告張修維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易字第2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甫於95年4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認被告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經查,被告於94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又上開竊盜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93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並與強盜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於99年1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出監,本應於101 年7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惟於假釋中再犯本案,前揭竊盜案件尚不能認已執行完畢,起訴書誤以累犯規定相繩,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47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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