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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潘怡華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14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茂松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廖茂松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廖茂松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8年12月27日停止處分出所,並經本院以88年度少調字第1 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㈠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53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90年12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㈡另於9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再於94年6 月間起至95年2 月間止,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繼於95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揭㈢、㈣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71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與上開㈡之罪刑入監接續執行,於96年8 月4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9 月6 日上午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觀音鄉武威村10鄰塘背30號之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9年9 月6 日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48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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