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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5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253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國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649、450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邱國章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國章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86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54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在98年1 月16日停止戒治釋放,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7 月25日晚間某時,在桃園縣觀音鄉○○路○ 段218 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0 年7 月26日上午8 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清單:

㈠被告邱國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

三、核被告邱國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固曾:㈠於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8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㈡於91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6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㈢於90年間,因偽造文書、加重竊盜及偽造署押及偽造特種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2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 年、6 月、3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58 號裁定除不得減刑之㈡外,均減刑,並就㈠之罪刑及㈢之偽造文書判處有期徒刑6 月之罪刑與前揭不得減刑㈡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就㈢除偽造文書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外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在94年11月15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惟因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㈣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2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㈤於96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揭㈣㈤各罪刑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47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㈥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124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㈦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1409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上開㈥㈦各罪刑再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47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63日確定。上開殘刑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應執行拘役63日入監接續執行,在99年 4月1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然被告尚另於96年間,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迄今仍未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應與上揭罪刑併合處罰,自不得認為已執行完畢,是檢察官認被告於本案應構成累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53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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