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1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佳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2030號、第2141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7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佳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肆點壹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佳洲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9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10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885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9年11月21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嗣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又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92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戒治,而於90年12月15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1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⒉⑴於97年間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4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⑵於同年間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⑶於同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5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⑷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5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⑴⑵⑷案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9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並與⑶案入監接續執行,已於99年9 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後刑期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施用毒│ 查獲方式 │ 主文欄 │ │號│ │品種類 │ │ │ ├─┼───────┼────────┼──────────┼──────────┤ │一│100 年12月30、│以玻璃球燒烤並吸│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林佳洲施用第二級毒品│ │ │31日間某時,在│食煙霧之方式,施│,於101 年1 月2 日晚│,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桃園縣中壢市某│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間10時30分許,在桃園│月。 │ │ │友人住處內。 │安非他命1 次。 │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 │ │ │ │普仁派出所內,接受採│ │ │ │ │ │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 │ │ │ │ │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二│101 年5 月7 日│以玻璃球燒烤並吸│嗣於101 年5 月7 日凌│林佳洲施用第二級毒品│ │ │某時,在桃園縣│食煙霧之方式,施│晨3 時10分許,在桃園│,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中壢市某友人住│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縣中壢市○○路○ 段30│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 │處內。 │安非他命1 次。 │2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甲基安非他命及用以盛│ │ │ │ │得供其施用所持有之第│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個(驗餘毛重肆點壹伍│ │ │ │ │1 包(驗餘毛重4.154 │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公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