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子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2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游子力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游子力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3 罪)、4 月(共2 罪)、5 月(共2 罪)、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在99年1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9年7 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其於101 年1 月18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K5-7968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西」之友人,原欲前往桃園縣楊梅火車站附近拜訪朋友,詎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88巷附近步道涼亭旁時,見劉順貴所有而由徐春錦使用之車牌號碼碼0495-M3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且車窗未緊閉,竟即與「阿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推由「阿西」在旁把風,其則將手伸入該車車窗而打開車門後,竊取如附表所示朱芳宜及徐春錦所有之物,並於得手後旋即共同駕車逃離現場。嗣因徐春錦、朱芳宜發覺失竊而報警處理,再經警循線查獲游子力,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游子力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朱芳宜、徐春錦分別在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述。
㈡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採證照片、遠傳資料查詢、Google地圖列印、員警職務報告。
三、核被告游子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與「阿西」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危害社會治安且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本案所生危害輕重及被告之相關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竊 取 物 品│備 註│ ├──┼─────────────┼─────┤ │ 1 │手提袋1 只 │朱芳宜所有│ ├──┼─────────────┼─────┤ │ 2 │皮夾1 只 │同上 │ ├──┼─────────────┼─────┤ │ 3 │保溫瓶1 個 │同上 │ ├──┼─────────────┼─────┤ │ 4 │保溫杯2 個 │同上 │ ├──┼─────────────┼─────┤ │ 5 │感冒藥 │同上 │ ├──┼─────────────┼─────┤ │ 6 │新光三越禮券2,500 元 │同上 │ ├──┼─────────────┼─────┤ │ 7 │現金新臺幣25,000元 │同上 │ ├──┼─────────────┼─────┤ │ 8 │自用小客車鑰匙1 把 │同上 │ ├──┼─────────────┼─────┤ │ 9 │平鎮市農會提款卡1 張 │同上 │ ├──┼─────────────┼─────┤ │ 10 │三星牌黑色手機1 支 │同上 │ ├──┼─────────────┼─────┤ │ 11 │國民身分證1 張 │同上 │ ├──┼─────────────┼─────┤ │ 12 │汽車駕駛執照1 張 │同上 │ ├──┼─────────────┼─────┤ │ 13 │全民健康保險卡1 張 │同上 │ ├──┼─────────────┼─────┤ │ 14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1 張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5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 張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6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張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7 │渣打銀行信用卡1 張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8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1 張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9 │玉山銀行信用卡1 張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20 │台新銀行信用卡1 張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21 │合作金庫信用卡1 張 │徐春錦所有│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22 │匯豐銀行信用卡1 張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23 │灰茶色外套1 件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