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6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16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秦孝慶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2577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4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秦孝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秦孝慶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9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24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在97年7 月9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又:㈠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6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73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㈡於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48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 2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㈢於96年間,因竊盜、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4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共4 罪)、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揭㈠㈡㈢各罪刑,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8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後,在99年3 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1 年4 月19日晚間11、12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友人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101 年4 月21日,因另案為警查獲,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