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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4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玉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159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玉樑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玉樑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8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78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542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88年7 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期滿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99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498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92年4 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8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又:㈠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㈡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共2 罪),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於96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㈠之罪刑,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207號裁定減刑,並與㈢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㈣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又15日,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60號裁定就上開減刑後之㈠㈡㈢㈤之罪刑與不得減刑之㈣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後,在99年7 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8 月20日下午1 時3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分別以注射針筒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100 年8 月20日,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以毒品列管人口通知到場接受採尿,送驗後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