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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91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9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清奇

具 保 人 吳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1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吳志遠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 款及第2 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同法第84條之規定通緝之,刑事訴訟法第469 條亦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先通知具保人帶同或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且以被告於具保停止羈押後故意逃匿為要件(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159 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而於為裁定沒入前,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再為沒入之裁定,如此可確認具保人亦不知被告行蹤,將使具保人對於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更加信服,此有司法院民國70年10月28日()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可資參考。是以,應受執行之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且經合法通知具保人限期命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無效果時,即得據以認定被告確已逃匿,而依上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吳志遠因受刑人陳清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於100年3 月25日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9 月28日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判決就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其於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地址(即桃園縣八德市○○街27巷1 弄1 號8 樓之2) 傳喚,因不獲會晤其本人,由受雇人陳武勳代為收受;復依受刑人居所地址(即桃園縣八德市○○街71巷7 號11樓之1) 傳喚,因不獲會晤其本人,由受雇人即社區管理委員會董金星代為收受;再依其居所地址(即園縣中壢市○○路188 巷16弄14號1 樓)傳喚,因不獲會晤其本人,亦不能將該傳票交付予其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將傳票寄存於該地之警察機關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以為送達,是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上開傳票業均經寄存送達程序而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影本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各3 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稽,繼聲請人依具保人於刑事保證金收據所載地址即其戶籍地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不獲會晤其本人,亦不能將該傳票交付予其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將傳票寄存於該地之警察機關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以為送達,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具保人吳志遠之送達證書影本2 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 份在卷可參。惟聲請人係通知具保人吳志遠應依於101 年2 月2 日、3 月7 日帶同受刑人陳清奇到案接受執行,然具保人已於99年12月17日因另涉刑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迄今尚未出監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6頁)附卷可稽,是具保人顯無從於聲請人指定之日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復觀全卷核無聲請人對具保人就該監所長官加以囑託送達之紀錄,故認聲請人前揭通知具保人限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送達程序並非合法。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9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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