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承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承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承錦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於民國97年12月1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民國97年6 月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97年12月4 日確定;⑵又於97年11月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98年3 月9 日確定;⑶又於97年11月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636 號判決,判處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於98年2月2 日確定;⑷又於98年3 月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98年6 月19日確定;⑸又於97年12月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03 號判決,判處共3 罪,各處有期徒刑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於98年7 月20日確定;⑹上開⑴⑵⑶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並與前開⑷⑸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12月11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89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2月2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0月30 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