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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3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承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承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承錦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於民國97年12月1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民國97年6 月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97年12月4 日確定;⑵又於97年11月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98年3 月9 日確定;⑶又於97年11月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636 號判決,判處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於98年2月2 日確定;⑷又於98年3 月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98年6 月19日確定;⑸又於97年12月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03 號判決,判處共3 罪,各處有期徒刑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於98年7 月20日確定;⑹上開⑴⑵⑶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並與前開⑷⑸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12月11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89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2月2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0月30 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3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