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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1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焦惠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焦惠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焦惠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焦惠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100 年3 月31日(起│100 年3 月31日(起│100 年4 月12日(起│100 年4 月12日(起│100 年7 月26日    │
│        │訴書誤載為101 年3 │訴書誤載為101 年3 │訴書誤載為101 年4 │訴書誤載為101 年4 │                  │
│        │月31日)          │月31日)          │月12日)          │月12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
│        │第969、1024號     │第969、1024號     │第969、1024號     │第969、1024號     │第5271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531 號            │531 號            │531 號            │531 號            │2666號            │
│審├──┼─────────┼─────────┼─────────┼─────────┼─────────┤
│  │判決│100年10月13日     │100年10月13日     │100年10月13日     │100年10月13日     │101年1 月31日     │
│  │日期│                  │                  │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
│決│    │531 號            │531 號            │531 號            │531 號            │2666號            │
│  ├──┼─────────┼─────────┼─────────┼─────────┼─────────┤
│  │確定│100年10月13日     │100年10月13日     │100年10月13日     │100年10月13日     │101年1 月31日     │
│  │日期│                  │                  │                  │                  │                  │
├─┴──┼─────────┴─────────┴─────────┴─────────┴─────────┤
│備註    │(一)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53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年10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1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