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欣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欣祐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欣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 2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吳欣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12、14、15所示之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從而,附表編號1、2、3、4、5、6、7、8、9、11、13、16、1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解釋,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民國98年9月1│民國98年9月1│民國98年12月│民國98年12月│ │ │日 │日 │25日 │25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4602號 │4602號 │180號 │180號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實├─────┼──────┼──────┼──────┼──────┤ │審│案 號 │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 │ │ │字第100號 │字第100號 │字第99號 │字第99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8月13日 │99年8月13日 │99年8月13日 │99年8月13日 │ │ │ │ │ │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 │ │ │字第100號 │字第100號 │字第99號 │字第99號 │ │ ├─────┼──────┼──────┼──────┼──────┤ │ │確定日期 │99年8月13日 │99年8月13日 │99年8月13日 │99年8月13日 │ │ │ │ │ │ │ │ ├─┼─────┴──────┴──────┴──────┴──────┤ │備│1.編號一至編號六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45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 │註│ 月。 │ └─┴─────────────────────────────────┘ ┌───────┬──────┬──────┬──────┬──────┐ │ 編號 │ 五 │ 六 │ 七 │ 八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99年1月5│民國99年1月5│民國99年8月 │民國99年8月 │ │ │日 │日 │12日 │13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276號 │276號 │1416號 │1416號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實├─────┼──────┼──────┼──────┼──────┤ │審│案 號 │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竹簡字│99年度竹簡字│ │ │ │字第101號 │字第101號 │第554號 │第554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8月20日 │99年8月20日 │99年11月3日 │99年11月3日 │ │ │ │ │ │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竹簡字│99年度竹簡字│ │ │ │字第101號 │字第101號 │第554號 │第554號 │ │ ├─────┼──────┼──────┼──────┼──────┤ │ │確定日期 │99年9月21日 │99年9月21日 │99年12月6日 │99年12月6日 │ │ │ │ │ │ │ │ ├─┼─────┴──────┴──────┴──────┴──────┤ │備│編號七、八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5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註│徒刑8 月確定。 │ └─┴─────────────────────────────────┘ ┌───────┬──────┬──────┬──────┬──────┐ │ 編號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 │ 罪名 │ 竊 盜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99年8月 │民國99年7月 │民國99年7月 │民國99年8月2│ │ │11日 │27日 │28日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 │ │年度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23241號 │3881號 │3881號 │4098號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實├─────┼──────┼──────┼──────┼──────┤ │審│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 │ │ │第2626號 │緝字第79號 │緝字第79號 │緝字第76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10月29日│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 │ │ │ │ │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 │ │ │第2626號 │緝字第79號 │緝字第79號 │緝字第76號 │ │ ├─────┼──────┼──────┼──────┼──────┤ │ │確定日期 │100年1月5日 │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 │ │ │ │ │ │ │ ├─┼─────┴──────┴──────┴──────┴──────┤ │備│1.編號十、十一經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註│ 確定。 │ │ │2.編號十二、十三經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確定。 │ └─┴─────────────────────────────────┘ ┌───────┬──────┬──────┬──────┬──────┬──────┐ │ 編號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十六 │ 十七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竊盜 │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99年8月2│民國99年8月4│民國99年8月 │民國99年8月 │民國99年3月 │ │ │日 │日 │12日 │12日 │21日至民國99│ │ │ │ │ │ │年3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10│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0 年度偵緝字│ │ │4098號 │4093號 │4991號 │4991號 │第933號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 │實├─────┼──────┼──────┼──────┼──────┼──────┤ │審│案 號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易 │ │ │ │緝字第76號 │緝字第81號 │緝字第83號 │緝字第83號 │字第2539號 │ │ ├─────┼──────┼──────┼──────┼──────┼──────┤ │ │判決日期 │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12月21 │ │ │ │ │ │ │ │日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易 │ │ │ │緝字第76號 │緝字第81號 │緝字第83號 │緝字第83號 │字第2539號 │ │ ├─────┼──────┼──────┼──────┼──────┼──────┤ │ │確定日期 │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1年1月16日│ ├─┼─────┴──────┴──────┴──────┴──────┴──────┤ │備│1.編號十五、十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緝字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