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19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瑞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2903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文瑞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餘合計淨重伍點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驗餘合計淨重肆拾貳點肆壹柒伍公克,驗前純質淨重肆拾貳點捌壹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餘合計淨重伍點貳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驗餘合計淨重肆拾貳點肆壹柒伍公克,驗前純質淨重肆拾貳點捌壹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文瑞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5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18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865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迄89年7 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嗣又:㈠於92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處有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92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8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