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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74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修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420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唐修省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唐修省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6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69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分別據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20 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以91年度毒聲字第2513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在92年3 月18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偵字第19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6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㈡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2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㈡㈢各罪刑,再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2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與㈠之罪刑接續執行,在95年1 月27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惟撤銷嗣經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0月又4 日。㈣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㈥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㈡至㈥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35號裁定均減刑,並就㈡㈢各罪刑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㈠至㈢各罪刑之殘刑於減刑後為有期徒刑5 月又4 日);就㈣㈤各罪刑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後,接續執行,在97年 6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7年7 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 9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在99年11月1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 年2 月16日下午1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122 巷17弄4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併置放於玻璃球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2 月17日下午5 時5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455 巷3 弄27號前為警查獲,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5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4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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