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明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達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侵占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依法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