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齊堂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39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齊堂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黃齊堂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黃齊堂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且易滋生其他犯罪,竟仍自他人處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而持有,其行為顯然不該,惟念及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扣案之海洛因香菸1 支,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鑑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1 年10月11日實驗編號D-14950 號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3932號
被 告 黃齊堂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0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黃齊堂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易字
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0日因
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4 09號判決各判處有
期徒刑7月、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
2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0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確定判決自99年12月11日入監,接
續執行至101年10月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1年
10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此次未構成累犯)。詎不知悔改,
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無正
當理由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
10月3日上午8、9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永福路住處附近網
咖內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狗」之成年男子,
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代價向其購買數量不詳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再將該海洛因放置於香菸內。嗣於101年10月3
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巷0號前,為警盤
查而知悉上情,並扣得海洛因香煙1支。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黃齊堂坦承不諱,並有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
表各1紙及扣案毒品海洛因香煙1支在卷可稽,且該毒品送鑑
驗後,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
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被
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
第一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情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請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