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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1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21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梅雅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40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1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2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95年1 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54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㈠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1 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㈡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緝字第7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揭㈠、㈡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5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98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99年12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後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3 月又13日;再於㈢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0 年7 月27日入監執行,並與前揭殘刑有期徒刑3 月又13日接續執行,迄於100 年11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6 月9 日上午9 時許,在桃園縣復興鄉○○村0鄰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復於同年6 月11日下午5時30分許,因另案通緝在桃園縣桃園市○○路0000號前為警查獲而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清單: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嫌代碼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足資參照。茲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罪,且經依法追訴處罰,雖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惟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自應依法追訴之。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如事實及理由欄所載科刑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科刑紀錄,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復犯本案施用毒品罪,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施用毒品之次數為1 次、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18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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