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挺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挺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挺祥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 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佈,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四、經查,受刑人陳挺祥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 、6 、7 號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3 、4 、5 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請求就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陳挺祥於102 年4 月26日提出之刑事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見102 年度執聲字第788 號卷,第16至17頁),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6 月26日 │100 年6 月26日 │100 年9 月20日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987號 │偵字第3987號 │字第5425號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第 │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 │2203號 │2203 號 │71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11月15日 │100年11月15日 │101年5月25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100年11月15日 │100年11月15日 │101年6月18日 │ ├───┴────┼─────────┴─────────┴─────────┤ │ 備 註 │⒈編號1 、2 號所示之罪,前經本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203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⒉編號5 、6 號所示之罪,前經本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028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9 月12日 │100 年5 月10日 │100 年5 月10日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桃園地檢101 年度撤│桃園地檢101 年度撤│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029號 │緩毒偵字第47號 │緩毒偵字第47號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 │101 年度審訴字第 │101 年度審訴字第 │ │ │ │1061 號 │1028 號 │102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7月27日 │101年7月27日 │101年7月27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101年8月20日 │101年7月27日 │101年7月27日 │ ├───┴────┼─────────┴─────────┴─────────┤ │ 備 註 │⒈編號1 、2 號所示之罪,前經本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203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⒉編號5 、6 號所示之罪,前經本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028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編 號 │ 7 │ │ │ ├────────┼─────────┼─────────┼─────────┤ │ 罪 名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9 月3 日 │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361號 │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 │ │ │2065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26日 │ │ │ ├───┼────┼─────────┼─────────┼─────────┤ │ │法 院│同上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 │ │ │ ├────┼─────────┼─────────┼─────────┤ │ │確定日期│102年1月21日 │ │ │ ├───┴────┼─────────┴─────────┴─────────┤ │ 備 註 │⒈編號1 、2 號所示之罪,前經本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203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⒉編號5 、6 號所示之罪,前經本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028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