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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4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怡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怡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 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芙蓉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
│              │1日                   │1日                   │
├───────┼───────────┼───────────┤
│  犯罪日期    │101年9月1日           │101年10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3807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555 號│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
│  後├────┼───────────┼───────────┤
│  事│案  號  │101 年度桃簡字第2432號│102年度桃簡字第560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30日         │102年5月17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1 年度桃簡字第2432號│102 年度桃簡字第560 號│
│  判├────┼───────────┼───────────┤
│  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3日           │102年6月13日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4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