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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8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古仁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仁俊因附表等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另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末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8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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