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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0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0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池建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池建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池建發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台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確係在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741 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確定,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531號判決處罰金6,000 元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民國102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 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
│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元│
├───────┼────────┼────────┤
│  犯罪日期    │民國102年1月22日│民國102年5月18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
│              │字第5684號      │字第11990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 │102年度壢簡字第 │
│事│          │741號           │153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年7月29日    │102年9月23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 │102年度壢簡字第 │
│判│          │741號           │1531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9月5日     │102年10月23日   │
├─┴─────┼────────┼────────┤
│    備  註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年度罰執字 │署102年度罰執字 │
│              │第1738號        │第190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0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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