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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佳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保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

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保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保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施行,該條文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惟本件受刑人上開所宣告之刑,依法均不得易科罰金,適用刑法第50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而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協商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至6 號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1 年12月28日,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宏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2               │3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2月13日為│101年3月30日為警│100 年12月13日為│
│            │警採尿時起回溯96│採尿時起回溯96小│警採尿時起回溯26│
│            │小時內某時      │時內某時        │小時某時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
│            │偵字第1616號    │偵字第1616號    │偵字第1616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      │    │1391號          │1391號          │1391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日期│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
├───┴──┼────────┴────────┴────────┤
│備註        │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
│編       號 │4               │5               │6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3 月30日為│101 年9 月1 日  │100 年9 月4 日為│
│            │警採尿時起回溯26│                │警採尿時起回溯26│
│            │小時內某時      │                │小時某時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
│            │偵字第1616號    │偵字第4309號    │偵字第4309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      │    │1391號          │1972號          │1972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日期│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
├───┴──┼────────┼────────┴────────┤
│備註        │編號1 至4 所示之│編號5 、6 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1 年│
│            │刑,經本院以101 │度審訴字第19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年度審訴字第1391│徒刑1年1月                        │
│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2 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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