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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6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美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6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本源

      廖本椿

      徐國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980、3981、3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本源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廖本椿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徐國倫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外,並補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於被告徐國倫所有包包內查獲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毛重21.9 250公克、淨重18.1550 公克、驗餘淨重18.0133 公克、純度90.6%、純質淨重16.4484 公克),又於廖本樁住處後面的一樓狗棚查獲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毛重26.1410 公克、淨重21.3210 公克、驗餘淨重21.1831 公克、純度57.5%、純質淨重12.2596 公克),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2 份、扣押物品清單3 紙及照片4 張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可佐。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廖本源、廖本椿及徐國倫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被告廖本源、廖本椿及徐國倫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3 人無視法律禁制及毒品對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可能造成之危害,仍持有數量非寡之愷他命,非但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所為實屬不該,惟念渠等3 人犯後坦承犯行,兼衡以被告3 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均屬被告3 人共同持有,業據被告廖本源、廖本椿、徐國倫供陳在卷(見102 年度偵字第3980號卷第9 頁反面、14頁反面、第51頁,102 年度偵字第3981號卷第10頁、第17頁反面、第22頁、第49頁,102 年度偵字第3982號卷第11頁、第19頁反面、第22頁、第45頁),且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被告3 人共同持有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並已構成犯罪,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31個,均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愷他命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之削尖吸管2 支、分裝袋1 包,與被告三人所為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無關,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備     註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毛重│
│    │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21.9 250公克、淨重18.1550 │
│    │裝袋15個,驗前毛重共21│公克、驗餘淨重18.0133 公克│
│    │.9250 公克、驗餘淨重共│、純度90.6%、純質淨重16.4│
│    │18.0133 公克)        │484 公克),均沒收。至鑑析│
│    │                      │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得再宣│
│    │                      │告沒收。                  │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包(毛重│
│    │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26.1410 公克、淨重21.3210 │
│    │裝袋16 個 ,驗前毛重共│公克、驗餘淨重21.1831 公克│
│    │26.1410公克、驗餘淨重 │、純度57.5%、純質淨重12.2│
│    │共21.1831 公克)      │596 公克),均沒收。至鑑析│
│    │                      │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得再宣│
│    │                      │告沒收。                  │
├──┼───────────┴─────────────┤
│總計│純質淨重39.1964公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60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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