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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78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鈺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41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徐鈺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鈺量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以92年度桃聲字第12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2年9 月9 日釋放出所,並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95年7 月7 日出監;㈡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確定;㈢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於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減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揭㈡至㈣各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 4月確定後,與㈡之罰金易服勞役接續執行,在100 年9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上開假釋雖經撤銷,惟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復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減字第51號裁定,分別就㈠之罪刑減刑,並與㈡之不得減刑之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就㈢㈣已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且在102 年1 月15日確定後,因已無殘刑須再予執行而執行完畢。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7 月10日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之住處,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而於102 年7 月11日下午3 時50分許,經警通知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鈺量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核被告徐鈺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除上開所述構成累犯之論罪科刑紀錄外,尚另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壢簡字第1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之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8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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