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7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724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於93年5 月17日採集尿液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
    毒品,係於前次因毒品案件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
    犯同法第10條之罪,應依法追訴。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
    沉迷毒品,不思禁絕,且前經該等矯治後仍未能戒除毒癮,
    足徵積習頗深,且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政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李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
為單位,1銀元折算新臺幣3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724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