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5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敦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201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潘敦超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驗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原毛重壹點柒玖公克,驗餘毛重壹點柒捌叁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更正或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被告潘敦超之前科應更正為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0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12月8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121、6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2 罪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1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1 年7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①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原毛重1.7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7公克耗盡,有卷存檢體類別為「藥物」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憑,因之,驗餘毛重當僅有1.7833公克,應予敘明;②被告潘敦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潘敦超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施用前後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另查,於準備程序中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檢察官亦為如是之求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復曾因此經判處罪刑確定且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犯本件同質之罪,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惡性甚重,惟其事後坦認犯行無隱,態度尚佳,兼衡案發時其職業為「工」,家境則屬「小康」,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情狀,認檢察官之求刑核屬適當,爰依其所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驗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原毛重1.79公克,驗餘毛重1.7833公克)為第二級毒品,復與所附著之包裝袋難以剝離殆盡,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屬被告所有且供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等情,業據其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中供明,為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1 條之1 第4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5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